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04號
原 告 駿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勝
原告因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文上即上甲空調企業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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