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許增福
許釋文
許麗卿
許慈晏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文馨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43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4
5,475 元(即被繼承人許範雄之遺產總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遺產稅課稅資料所核定為3,781,899 元×許增福應繼分1/4 =
945,47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350
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7,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另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之部
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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