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9年度,210號
FSEV,109,鳳簡,210,2020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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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金助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瑞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67元,應徵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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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