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金助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瑞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67元,應徵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