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素卿
蔡仲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1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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