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87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黃榮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籍設屏東縣,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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