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9年度,612號
FSEV,109,鳳小,612,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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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6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張佳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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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