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84號
KSBA,109,訴,84,2020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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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王忠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空氣汙染防制
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
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又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
上訴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人應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本件亦未據上
訴人提出上訴理由。
三、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到院,並
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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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