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姜豊田
相 對 人 臺南市北區區公所
代 表 人 李皇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本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