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90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
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
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1,1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2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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