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783號
KSEV,109,雄補,783,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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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83號
原   告 藍斯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家慧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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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斯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