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114號
KSEV,109,雄補,1114,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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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蘇美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帳戶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2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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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