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蘇美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帳戶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2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