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斌
上列原告因給付取消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達旅行社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062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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