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王振祿
被 告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建甫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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