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087號
KSEV,109,雄補,1087,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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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王振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緯建築開發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2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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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