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王振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緯建築開發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2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