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079號
KSEV,109,雄補,1079,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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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偵祐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5,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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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