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旅行取消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010號
KSEV,109,雄補,1010,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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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東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珍等人間請求返還旅行取消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2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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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