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006號
KSEV,109,雄補,1006,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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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張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淑惠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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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