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1878號
KSEV,109,雄小,1878,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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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87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廖瑞安 
被   告 吳賢良 

被   告 吳炫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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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