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徐佩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忠恕、黃煜翔、林盈琳、邵士哲、劉
祖佑、林榮騰、汪詠翔、林友文、仲凱威、黃士瑋間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83,000元,應徵聲請費
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