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盧志康
代 理 人 李慧瑾
相 對 人 文陽大樓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王芊筑
上列當事人間費用償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相對人文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登記地址為高雄市楠梓區 ,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