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8年度,32號
KSEV,108,雄訴,32,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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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訴字第32號
原   告 曾馨瑤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告 恩澤動物醫院即王亭越

      侯松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恩 澤動物醫院(下稱恩澤醫院) 即王亭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298,10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追加侯松佑為 被告(本院卷一第217 頁),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24,794 元,及自民事訴之追加暨聲 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8 年10月25日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293 頁),復又減 縮應受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下述(本院卷第205 、319 頁 ),被告對於上開訴之追加、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是原告上開訴之追加、變更,均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一)原告於107 年8 月6 日將原告所有之家貓 「來寶」(下稱A 貓)帶至被告恩澤醫院診療牙齒,被告侯 松佑獸醫師稱必須拔牙確認等語,故原告當天立即委由恩澤 動物醫院對A 貓進行血液檢查及預約翌日進行拔牙手術、洗 牙療程。同年月7 日A 貓手術前,恩澤動物醫院對A 貓進行 之血液檢查報告顯示部分指數偏高或異常(含RBC 、RDW 、 RETIC 過高,PLT 過低,BASO、TP、ALKP未檢出),惟被告 未進一步檢查,亦未診斷出A 貓患有肥厚型心肌病,逕行麻 醉手術,手術後又未檢查A 貓呼吸速率、體溫、心跳、血壓



等檢測,即讓A 貓出院。詎料,同日晚上A 貓出現全身腫大 、呼吸急促、無法進食、無法行動、癱瘓等麻醉後併發症, 及瞳孔呈針狀,顯示為嗎啡中毒之現象。經原告提供嗎啡中 毒及麻醉後併發症之資料予恩澤動物醫院參考,恩澤動物醫 院唯一診療作法僅係以共用點滴方式進行皮下輸液,未進行 其他必要檢測,未發現A 貓患有急性腎衰竭,亦延誤A 貓救 治。嗣原告將A 貓帶至○○動物醫院、○○動物醫院、○○ 動物醫院診療為急性腎衰竭,經1 個月之治療,A 貓病情已 轉為慢性腎衰竭。(二)被告上開治療行為有違醫療常規及 醫療疏失如下:⑴原告於107 年8 月6 日將A 貓帶至恩澤動 物醫院診療牙齒,經侯松佑診斷發現A 貓1 顆牙齒鬆動,並 稱:有可能牙腔與鼻腔相通,若腔室相通則有危險性等語, 建議進行麻醉並拔除鬆動之牙齒,經原告詢問是否只有拔牙 才能確認相通情形?有無其他方法檢驗?惟侯松佑回答只能 拔牙確認,但原告事後查證牙腔與鼻腔有無相通情形可藉由 X 光檢查確認,並無一定進行手術拔牙之必要。⑵107 年8 月6 日A 貓檢驗報告顯示RBC 、RDW 、RETIC 、PLT 等指數 異常,BASO、TP、ALKP未檢出,依據原證3 寵物健檢報告書 倒數第2 項所示「RBC(紅血球總數)過高:心肺功能欠佳」 ,此一血檢結果足以判斷A 貓可能(心臟或肺有疾病存在) 罹患肥厚性心肌病。據被告為A 貓於107 年8 月9 日拍攝之 X 光片,已呈現「一個雪糕在一個雪糕筒里」的甜心筒徵象 ,且有心臟向一側擴大而有心房肥大之情形,且A 貓於107 年9 月28日經超音波檢查亦證實罹患肥厚性心肌症。是被告 既已檢驗出指數過高,有心肺功能欠佳可能,自應透過施作 胸腔X 光、心電圖與心臟超音波等檢查,以確認是否有心臟 疾病或肥厚性心肌症,故被告應於麻醉手術前即可檢查出A 貓有心雜音,俾利判斷A 貓是否適合麻醉、手術以及採取之 麻醉或醫療措施為何?然被告未為,逕認A 貓可進行麻醉手 術,自有醫療上疏失。⑶依據A 貓之麻醉病歷0000000000 00000 顯示Ringers 25ml/hr ,即每小時給予25ml輸液,共 給予A 貓輸液量38ml,復觀諸病歷資料記載當日亦無其他輸 液紀錄,應認被告在手術進行前並未進行輸液行為,而A 貓 禁食禁水15小時,呈現脫水狀態,被告疏未於麻醉前進矯正 脫水,又未於手術麻醉期間提供充足輸液量,應有過失。⑷ 兩造約定以氣體麻醉,被告雖辯稱有以氣體麻醉,然依麻醉 病歷顯示「isoflurance 」後面欄位整行畫線刪除,代表未 施以氣體麻醉,依其他醫院進行氣體麻醉病歷呈現每隔幾分 鐘之輸量,足見被告謊稱有進行氣體麻醉。依據國家研究院 網站文獻資料、英國皇家動物醫院網站文章,均足以證明使



用氣體麻醉較液體麻醉更安全,尤以對於心肺功能之影響為 鉅。而觀諸A 貓麻醉病歷,被告未依約採用氣體麻醉,而係 使用「buprenorphine 、fentanyl、propofol、meloxi cam 、midazolam 」等多種麻醉藥物,惟該等麻醉藥物均有可能 造成低血壓之現象。又被告麻醉手術過程中均以IV(即靜脈 輸液)之方式給予麻醉藥物fentanyl、midazolam ,然fent anyl並非ASA 第三級被准許使用之鴉片類藥物,不論係以肌 肉注射或靜脈輸液方式均不得為之;midazolam ,本應以IM (肌肉注射)方式為之,被告給予麻醉藥物fentanyl及未以 肌肉注射方式施打midazolam ,均有違醫療常規。再A 貓血 液檢查報告均記載7.6 公斤,A 貓禁食禁水15小時後,體重 增加為8.4 公斤,已不合理,被告以8.4 公斤之錯誤體重數 據,作為麻醉藥物及劑量之基準,提高麻醉後併發症風險, 終造成A 貓急性腎衰竭。⑸依據美國大學獸醫麻醉師監控準 則外國文獻資料暨重點翻譯文所示,A 貓於出院前本應進行 呼吸速率、體溫、心跳、血壓等檢測,始可判斷麻醉後可否 安全書是康復,被告僅以目視認為A 貓狀態清醒,未為上開 檢測評估,逕使A 貓出院,致A 貓急性腎衰竭無法即時醫治 ,亦有違失。⑹被告於107 年8 月9 日為A 貓拍攝X 光呈現 之現象可能為吸入性肺炎、肺積水與麻醉有關之急性腎衰竭 ,且A 貓甫經麻醉手術,理應進一步抽血檢查判斷是否患有 AKI (急性腎衰竭),被告疏未進一步確診,告知原告係吸 入性肺炎,延誤治療。又被告於同年月10日回診時,給予利 尿劑Lasix ,雖可用於治療吸入肺炎,然據此藥物說明「禁 用於伴有尿液生成不足(無尿症)之腎衰竭」等語,被告理 應先確診是否排除腎衰竭之可能方使用該藥物,然被告並未 進行血液檢查,未確診是否為腎衰竭,逕為投藥,除延誤診 治以外,並加重其病情。(三)原告因被告上開有違醫療常 規及醫療上疏失導致A 貓罹患急性腎衰竭,後轉成慢性腎衰 竭之行為,已支出附表一至四所示醫療費用120,488 元。又 家貓平均壽命為15年,A 貓於108 年10月10日時未滿9 歲, 尚有6 年餘命,A 貓後續治療慢性腎衰竭所需醫療費用不明 ,惟原告為A 貓自107 年8 月10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止(共 14個月)支出之醫療費用129,478 元,平均每月為9,248 元 ,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 ),核算A 貓將來之醫療費用為595,316 元,被告應賠償之 。再者,A 貓於事發前未滿8 歲,活潑健康,因被告診療失 當,導生上開病症,原告見愛貓受此磨難,受有精神上痛苦 ,援類推適用民法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 0,000 元。為此,爰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 條



、第51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 188 條第1 項、第196 條、第227 條、第226 條第1 項、第 195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5 條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815,804 元,及自民 事訴之追加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25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一)A 貓就診時,因犬齒周圍牙齦紅腫,牙齦 發炎且牙齒鬆動,必須拔牙治療以解緩不適,而因動物無法 聽懂人話並乖乖接受拔牙,只能以麻醉方式進行拔牙。而拔 牙後,醫師要確認牙髓腔是否與鼻腔相通,蓋若相通會影響 後續治療及處理規劃,故原告主張拔牙係為了確認牙腔與鼻 腔有無共通,顯有誤解。又雖原告主張確認鼻腔與牙髓腔共 通可以X 光確認,但縱使X 光可以發現牙髓腔是否和鼻腔相 連,但在影像上沒有相連並不表示實際結構無受損,既然已 經決定以麻醉拔牙,被告拔牙時自會一併確認牙髓腔是否與 鼻腔相通。故原告主張被告以麻醉方式檢查A 貓牙髓腔與鼻 腔相連顯屬過度治療,並非屬實。(二)A 貓於麻醉前進行 血液檢查,雖有部分指數偏高,但此與能否麻醉並無相關性 ,縱偏高仍屬可進行麻醉手術範圍內,蓋可否進行麻醉手術 並非以血液檢查RBC 、RDW 、RETIC 、BASO、PLT 為主,而 係以動物肝、腎功能是否正常為判斷標準,而A 貓肝腎功能 正常,故可進行麻醉手術。原告主張麻醉前血液檢查已有偏 高或異常,不應進行麻醉手術,顯屬無據。A 貓手術前紅血 球指數雖有偏高,惟紅血球指數偏高之原因多樣,且由美國 康乃爾大學獸醫系臨床病理科網站可知,依A 貓當日之理學 檢查,屬輕度脫水,紅血球指數偏高之紅血球增多症為脫水 所致,實難僅以紅血球指數偏高,即認定有原告主張表示心 肺功能已有欠佳情事。又原告以107 年9 月28日A 貓超音波 檢查結果,回推A 貓107 年8 月6 日即有肥厚性心肌病,係 屬無據。(三)原告否認A 貓出院時為清醒狀態,並主張A 貓手術後當日晚上出現全身腫大、呼吸急促、無進食、無法 行動、癱瘓等麻醉後併發症,並以原證2 照片佐證,然原證 2 照片無從知悉A 貓有無原告主張之情事,然若A 貓出院時 未清醒,原告豈會安心將A 貓帶回家。況依被告提出之A 貓 病歷,107 年8 月7 日手術後,原告來接A 貓時,被告有特 別強調先不要讓A 貓進食,然原告稱一回家就讓A 貓吃飯, 足見A 貓出院時係清醒,且A 貓是否有原告所稱無法進時情 況實有疑問。再者,原告於107 年8 月9 日回診並未主訴A 貓有上開全身腫大等情事,當日原告僅稱還是很喘,整天不



吃。(四)原告主張被告答應會以氣體麻醉,但手術卻未使 用氣體麻醉,增加風險云云。然侯松佑從未答應會以氣體麻 醉,蓋動物麻醉手術,仍以注射型麻醉藥為大宗,被告也不 可能因患者要求就使用何種麻醉藥,仍是要以麻醉當時最妥 善之藥物為主,而被告所使用之注射型麻醉藥,劑量均小於 可使用之範圍,使用上無安全疑慮,且雖使用五種麻醉藥, 但「平衡麻醉」(因每種麻醉藥有其優缺點,有其不同作用 ,故會合併使用以利患者)反而係較妥適之方式。被告雖有 以嗎啡為止痛、麻醉藥品,但劑量甚小,並在可使用劑量範 圍,根本不至於發生原告所稱之麻醉後併發症,而使用之麻 醉藥品buprenorphine (丁基原啡因)、fentanyl(芬坦尼 ),其副作用大抵為呼吸抑制、中樞神經抑制、血液循環抑 制,抑即會使心跳變慢,然A 貓卻是會喘,可證非麻醉副作 用。又fentanyl過量之毒性反應有可能導致肌肉振顫、頸部 僵硬、癲癇,A 貓亦無該等反應。原告提出之○○動物醫院 病歷雖載有107 年8 月10日A 貓「瞳孔呈現針狀」,然該院 之檢查為「喉頭水腫」,診斷為「懷疑皮下氣腫」,未認定 有「嗎啡中毒」或「麻醉後併發症」。又A 貓之體重應為8. 4 公斤,原告提出之A 貓107 年8 月6 日血液檢查報告上所 載之體重為7.6 公斤,是A 貓104 年6 月19日就診之體重, 因血液檢測的機器資料未更新,而自動帶入之前的A 貓體重 ,本件麻醉劑量符合標準,且麻醉前後並未有任何不適,難 認有麻醉疏失。(五)原告稱被告於麻醉手術前並未進行輸 液,而A 貓因脫水而罹患急性腎衰竭,被告顯有醫療過失云 云。然,依被告麻醉紀錄,可知自14時50分至16時10分為麻 醉時間,以每小時輸液25ml,總共輸液38 ml ,可知於麻醉 前業已進行輸液,蓋麻醉時間為1 小時20分,每小時輸液 25ml,應僅有33.3ml,但輸液卻記載38ml,可知於麻醉前已 經進行輸液約5ml ,即約有10分鐘以上,故本件被告確實於 麻醉前已經進行輸液,並未有事前未輸液之疏失。又A 貓雖 禁食15小時,但並未禁水15小時,手術前未達脫水狀態,且 當時被告手術前已進行輸液,縱使事後確認A 貓有急性腎衰 竭,也難認係因手術前未輸液所致。況麻醉手術係於16時10 分結束,原告18時方來接走A 貓,被告已經進行手術後觀察 近二個小時,是以原告稱被告並未進行出院前評估顯屬無據 。另原告稱系爭貓隻處於脫水狀態,被告卻給予利尿劑治療 ,未矯正脫水,顯有疏失。然,被告於107 年8 月9 日、10 日均以皮下注射150CC 方式進行輸液,被告已先矯正脫水情 形,再使用利尿劑,並無任何疏失。(六)原告主張A 貓患 有心肌症,於麻醉前應詳細檢查,並提出其他醫院所稱之完



整檢查項目,被告於術前未進行心肺功能檢查,故有醫療疏 失云云,然A 貓就診時未有異樣,原告亦未提及A 貓有何心 臟不適情形,被告進行血液等理學檢查後認定可進行麻醉手 術,所為之評估符合醫療常規,而醫療不可能過度醫療,必 係以當下情況作最妥善評估而做出最適合之治療,被告自無 原告所稱之醫療疏失。又依據醫學期刊及實務均可知貓之心 肌症,根本與麻醉無關,而是與貓之自身疾病,A 貓事後診 斷患有肥厚型心肌病,應係A 貓已有一定年紀所致,非受麻 醉手述影響。再者麻醉劑量係以體重為參考值,但仍是要視 情況微調。(七)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8 月9 日診斷A 貓 「右後肺葉不透明度增加,吸入性肺炎」,顯見被告未正確 診斷A 貓已發生急性腎衰竭云云,然由X 光片根本無法看出 A 貓有無急性腎衰竭,當時A 貓情形僅有呼吸較喘(但原告 稱比之前較緩和了),並無其他症狀,而因原告稱A 貓有提 早進食,加上X 光檢查結果,被告才懷疑是吸人性肺炎,原 告主張107 年8 月9 日A 貓已罹患急性腎衰竭應由原告舉證 。若真有原告主張之情,何以原告於107 年8 月10日至○○ 動物醫院就診時,未要求該醫院進行血液檢查,且該動物醫 院一開始也未認定A 貓有急性腎衰竭,是直至107 年8 月13 日才懷疑可能急性腎衰竭方進行抽血檢驗,足見以專業之獸 醫師判斷,當時並不會懷疑有急性腎衰竭之可能,更難以事 後認定有急、慢性腎衰竭就認為麻醉過程有問題。又被告用 以治療吸入性肺炎之Pred、pilian,其中Pred為類固醇藥物 ,有降低不舒服炎症反應,可治療吸入性肺炎,且有促進食 慾作用,pilian亦有促進食慾作用,至於輸液是因A 貓不吃 ,為維繫A 貓生命,當然會以類似打營養針之輸液方式治療 ,原告主張被告未積極治療非事實,原告帶A 貓至另一家動 物醫院就醫,該醫院亦係以輸液治療即明。從而,原告主張 被告拍攝X 光呈現現象可能為吸入性肺炎、肺積水或與麻醉 有關之急性腎衰竭,且應進一步抽血檢查是否罹患AKI ,被 告未為,顯有疏失云云,均屬無據。(八)綜上,原告係以 A 貓事後有腎衰竭及心肌症,回推107 年8 月6 日就診時即 有心肌症,而認定被告當時未檢查有疏失,然A 貓事後腎衰 竭原因不明,難認係因麻醉所致,被告否認有原告主張之侵 權行為,且依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事人員、醫療機構之損 害賠償責任並不適用消保法,仍需判斷有無故意或過失之侵 權行為。又原告主張已支出附表一至四所示醫療費用120,48 8 元,被告對於原告有支出該等費用不爭執,然否認與被告 醫療行為有因果關係,具體理由如附表一至四「被告答辯」 欄所示。又原告請求賠償A 貓將來之醫療費用為595,316 元



部分,被告否認有因果關係不須負賠償責任,被告亦不知貓 之平均餘命為何,退步言,若認被告須賠償,依原告所提原 證10,A 貓僅3 個月就診一次,每次花費之醫療費用約2,00 0 元上下,是未來支出應以每年8,000 元計算。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慰撫金100,000 元,被告否認應負賠償責任,退步言 ,若須賠償,以原告所提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消上易字第 8 號判決僅判決賠償20,000元以觀,原告此項請求顯然過高 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卷二第206至208頁):(一)恩澤動物醫院(設高雄市○○區○○路000 ○0 號)之負 責人為王亭越,侯松佑則受雇恩澤醫院,王亭越、侯松祐 均考領有獸醫師執照。
(二)原告於107 年8 月6 日將飼養之家貓A貓(當時7 歲,帶至 恩澤醫院診療牙齒,經侯松祐診斷發現A 貓1 顆牙齒鬆動 ,建議進行麻醉並拔除鬆動之牙齒,原告當日即委由恩澤 醫院對A 貓進行血液檢查及預約翌日即107 年8 月7 日進 行拔牙手術、洗牙療程。
(三)A 貓107 年8 月6 日之血液檢查結果如本院卷一第19至20 頁所示,血液檢查項目RBC 、RDW 、RETIC 過高,PLT 過 低,BASO、TP、ALKP未檢出。
(四)A 貓107 年8 月7 日之血液檢查結果如本院卷一第173 頁 所示,血液檢查項目TP、ALKP有檢出,檢出數值如本院卷 一第173 頁所示。
(五)A 貓107 年8 月7 日手術前,恩澤醫院林錫佑獸醫師表示 血液報告一切正常,A 貓可於當日下午1 時進行手術。(六)原告於107 年8 月7 日18時許將手術完畢之A 貓領回,領 回前侯松佑未對A 貓進行呼吸速率、體溫、心跳、血壓檢 測。
(七)原告107 年8 月8 日有告知A 貓呼吸較急促。(八)A 貓有於107 年8 月9 日至恩澤醫院回診2 次,107 年8 月10日至恩澤醫院回診1 次,107 年8 月9 日有進行X 光 檢查,並曾於107 年8 月9 日、10日對A 貓進行皮下輸液 。107 年8 月10日回診時侯松佑有向原告表示術前術後有 給予A 貓嗎啡用品。
(九)A 貓於107 年8 月13日在○○動物醫院診斷出有急性腎衰 竭,經治療後現為慢性腎衰竭。
五、本件爭點:
(一)107 年8 月7 日手術完畢原告將A 貓帶回住處,「當晚」 A 貓是否出現全身腫大、呼吸急促、無法進食、無法行動



、癱瘓等情事?若有,該等情事之發生是否為麻醉後併發 症?
(二)侯松佑有無原告主張之過失?若有,A 貓於107 年8 月13 日在○○動物醫院診斷出有急性腎衰竭與被告侯松佑之過 失行為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三)原告依據消者保法第7條 、第51條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第196 條、第 227 條、第266 條第1 項規定(數請求權間之關係如卷一 第299 至300 頁),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⑴已支出如附 表一至四之醫療費用120,488 元、⑵將來之醫療費用595, 316 元、⑶精神慰撫金100,000 元,共計815,804 元,有 無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107 年8 月7 日手術完畢原告將A 貓帶回住處,「當晚」 A 貓是否出現全身腫大、呼吸急促、無法進食、無法行動 、癱瘓等情事?若有,該等情事之發生是否為麻醉後併發 症?
1.原告主張107 年8 月7 日手術完畢原告將A 貓帶回住處, 「當晚」A 貓出現全身腫大、呼吸急促、無法進食、無法 行動、癱瘓等情事,並稱:107 年8 月7 日我帶A 貓回家 餵完藥後,A 貓吃了兩顆藥就倒下等語(卷一第276 頁) ,均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雖提出原證2 照片及錄影光 碟為證(卷一第21至23頁),且稱:影片拍攝時間為107 年8 月7 日22時至23時許,拍攝地點在原告住處等語(卷 二第12頁),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拍攝地點、影片中之 貓隻為A 貓雖不爭執,惟就拍攝之時間則予以否認(卷二 第12頁)。而經本院當庭勘驗原證2 錄影光碟,勘驗結果 為「一、錄影畫面時間共1 分鐘,但畫面未顯示錄影之日 期、時間。二、錄影畫面拍攝之角度及呈現之狀態如庭後 擷取之照片。三、畫面中之貓隻背對鏡頭,看得出貓隻有 呼吸急促之狀況,但因無貓隻原本之身形資料可供比對, 無法逕以錄影畫面判斷出畫面中之貓隻是否有全身腫大之 情況。另該貓隻於錄影畫面雖均係趴在地板未移動,但無 法僅以影片判斷有無法進食、無法行動、癱瘓之情事。」 ,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取照片可稽(卷二第12、17頁), 堪認上開影片僅能證明A 貓呼吸急促,無法證明有全身腫 大、無法進食、無法行動、癱瘓等情事;至原告提出之原 證2 照片亦無法純以照片判斷A 貓有原告主張之全身腫大 等情事。參以原告坦認:手術完去接A 貓時,恩澤醫院有 告知要禁食2 至4 小時,但我有提早半個小時讓A 貓吃,



我有打電話問侯松佑侯松佑說沒關係等語(卷一第276 頁),足認A 貓於手術完畢返回原告住處後尚有食慾並進 食。是以,若A 貓手術完畢「當晚」確有出現嚴重之呼吸 急促及全身腫大、無法進食、無法行動、癱瘓等情事,以 原告愛護A 貓之情,應會旋即聯絡恩澤醫院或侯松佑,甚 或帶A 貓至其他動物醫院就診,始與常情相符。 2.況原告就其主張之「癱瘓」乃指:「(問:對於『癱瘓』 的定義為何?無法自主行動,因為A 貓連上廁所都沒辦法 。」、「(問:如何知道A 貓想要上廁所但沒辦法?)因 為A 貓用趴爬的方式到貓砂,之後一直趴在貓砂上一動也 不動,我覺得A 貓想尿尿但尿不出來,後來我才把牠抱起 來,放在鋪了布的地上」等語(卷二第13頁),與一般人 認為癱瘓係指動彈不得,已有未合。再者,原告就107 年 8 月7 日之後就診情形陳稱:我107 年8 月8 日帶A 貓給 王亭越看診時,看診時有告知他A 貓上開趴在貓砂上及想 尿而尿不出來的情況,也有把剛剛勘驗的影片給王亭越看 等語(卷二第13頁),被告對於原告於107 年8 月8 日有 帶A 貓至恩澤醫院就診一情予以否認,王亭越並稱:107 年8 月8 日原告並未帶A 貓就診,107 年8 月9 日原告帶 A 貓就診,原告有告知A 貓上開趴在貓砂上及想尿而尿不 出來的事,且有把剛剛勘驗的影片給我看,8 月9 日A 貓 就診時呼吸急促的部分比勘驗之影片所示情況趨緩,並無 全身腫大、無法進食、無法行動、癱瘓,我懷疑A 貓因疼 痛關係而造成呼吸急促,所以有開了促進食慾的藥物,另 外原告告知A 貓已一天沒吃東西,所以就開立皮下輸液的 處方,那時感覺A 貓的呼吸聲是比較大聲的,之後有再與 原告電話聯絡,原告表示呼吸聲變小聲較不急促,所以就 以這樣的方式繼續治療等語(卷二第13頁),對照A 貓於 恩澤醫院107 年8 月8 日病歷記載「主人約下午3 點回診 ,沒來,主人表示睡過頭,要再觀察」、同年月9 日上午 病歷記載「主人還是覺得動物很喘,整天不吃,告知可能 是拔牙痛造成」、同年月9 日下午病歷記載「晚上來主人 覺得精神不好,但是呼吸聲變小了」一情,有該等病歷附 卷可稽(卷一第169 頁),參以恩澤醫院製作上開病歷時 ,並無法預料原告日後將提告本件訴訟,是該病歷之上開 紀錄,堪信為真實。因此,王亭越之上開陳述,核與病歷 之記載相符,而可採信。基此,並佐以下述原告於107 年 8 月10日帶A 貓至○○動物醫院診療時並未主訴A 貓術後 有無法行動、癱瘓等情,則若107 年8 月7 日手術完畢當 晚A 貓確有全身腫大、無法進食、無法行動、癱瘓情事,



原告未何於當晚或隔日旋即尋求治療,並於107 年8 月9 日王亭越診療時主訴有該等情況,益徵原告此部分之主張 ,實難採認。
3.綜上,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足認107 年8 月7 日手術 完畢原告將A 貓帶回住處,「當晚」A 貓至多只有呼吸急 促、趴在貓砂上想尿尿不出來之情事,難認有全身腫大、 無法進食、無法行動、癱瘓等情事,原告據此主張A 貓有 麻醉後併發症,實屬無據。至原告就其此部分主張之舉證 ,雖又聲請與其同住之母親陳美雪到庭作證,然A 貓當時 之狀態縱如原證2 影片所示,原告之母親既無獸醫學之相 關專業背景,對於何謂全身腫大、呼吸急促等,應無診斷 能力,自無調查之必要。
(二)侯松佑有無原告主張之過失?若有,A 貓於107 年8 月13 日在○○動物醫院診斷出有急性腎衰竭與被告侯松佑之過 失行為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1.原告主張侯松佑有上開過失並導致A 貓急性腎衰竭乙節, 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主張,提出A 貓血檢報告、心臟 超音波報告、病歷、網路資料、犬貓腎臟及泌尿學節本、 外國文獻及翻譯、其他動物醫院等文章、buprenorphine 、fentanyl、propofol、meloxicam 、midazolam 、Lasi x 藥品說明、獸醫麻醉學手冊節本、fentanyl貼片劑照片 、超強圖解貓慢性腎臟疾病早期診斷與控制節本為證(卷 一第19、25至77、227 至232 、479 至607 、217 至243 、249 頁)。經查:
1.原告主張其事後查證牙腔與鼻腔有無相通情形可藉由X 光 檢查確認,並無一定進行手術拔牙之必要云云,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上情抗辯。查原告既不否認當時係帶A 貓至恩 澤醫院診療牙齒,經診療後進行拔牙手術(卷一第9 頁) ,自非為確認牙腔與鼻腔有無相通情形始拔牙,足見原告 之主張,前後矛盾,難以採認。
2.A 貓於107 年8 月13日在○○動物醫院診斷出有急性腎衰 竭,經治療後現為慢性腎衰竭,雖為兩造所不爭執,惟A貓 於107 年8 月13日經診出急性腎衰竭,距離107 年8 月7 日麻醉拔牙手術,已相距6 日,足認A 貓之急性腎衰竭是 否與上開手術有關,實有疑問。再者,原告於107 年8 月 10日、11日均曾帶A 貓至○○動物醫院治療,原告於107 年8 月10日時已向○○動物醫院主訴症狀「前些日子至他 院做牙週治療及拔牙治療,術後出現食慾減低及呼吸速率 增加,寵物有體型腫脹/ 懷疑皮下氣腫/ 第三眼瞼脫垂/ 瞳孔呈現針狀」,經看診獸醫師檢查「喉頭水腫」,診斷



「懷疑皮下氣腫」;原告於107 年8 月11日主訴症狀「8/ 11呼吸大聲* 食慾不佳」,經看診獸醫師診斷「繼續服用 營養液並持續觀察」一情,有A 貓之○○動物醫院病歷存 卷足憑(卷一第53至54頁),是依A 貓經檢出罹患急性腎 衰竭之歷程,被告未能於107 年8 月13日「之前」檢出A 貓罹患急性腎衰竭難認有何疏失。
3.原告主張上開手術前A 貓血液檢查報告顯示部分指數偏高 或異常(含RBC 、RDW 、RETIC 過高,PLT 過低,BASO、 TP、ALKP未檢出),惟被告未進一步檢查,亦未診斷出A 貓患有肥厚型心肌病,逕行麻醉手術,且疏未於麻醉前進 矯正脫水,又未於手術麻醉期間提供充足輸液量,且未使 用氣體麻醉,而係使用多種麻醉藥物,手術後又未檢查A 貓呼吸速率、體溫、心跳、血壓等檢測,即讓A 貓出院等 行為,均係違反醫療常規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情 抗辯。原告就此雖提出前揭證據為證,惟原告提出之心臟 超音波報告之檢查日期為107 年9 月28日(卷一第49頁) ,距離上開手術已逾1 個半月以上,原告並稱直到107 年 9 月經過聖杰動物醫院診斷才知A 貓有心肌病(卷二第13 至14頁),是依原告舉證,難認被告當時若有檢查即可診 斷出A 貓患有肥厚型心肌病。再者,經本院函詢國立嘉義 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臺北市獸醫師公會、臺中市獸 醫師公會、國立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均獲覆無法受理 鑑定及詢問,有該等函文可憑(卷一第253 、279、449、 453 、455 頁),而高雄市獸醫師公會故未能受託進行鑑 定,惟可就所詢問題委請獸醫師查詢相關文獻後回覆,有 高雄市獸醫師公會108 年12月6 日函文可佐(卷一第457 頁)。而經檢附卷內之A 貓血液檢查報告等資料,就被告 是否有原告主張之上開疏失詢問高雄市獸醫師公會,該公 會回覆以「1.經詳閱20 18/8/6 診療過程血檢內容,主要 看術前RBC 偏高,貓有脫水情況,這種平日攝水量不足供 應本身需求的貓平時即為早期腎病的高風險群體,尤以混 種貓及波斯貓比例為高。但目前尚無任何準度高到可即時 預知早期腎病的檢驗方式。2.自2018年起美國愛德士公司 發展出新型SDMA數值檢驗,搭配尿檢中的尿蛋白檢測,但 仍未普及,亦尚未成為標準作業流程。而ALKP和TP未檢出 ,照該血檢機儀器商台灣愛德士回應乃因血液檢體量不足 導致,而2018/8/7已有重新檢驗該兩項目。應不是此事件 爭點。3.而2018/8/6已有檢驗SDMA數值11,在參考值低標 14以下。顯然恩澤動物醫院(下簡稱恩澤)醫療思考邏輯 到此並沒有太大偏差:術前SDMA〈14,未達早期腎衰竭,



卻同時因RBC 偏高有輕微脫水,輸液矯正即可。麻醉拔牙 和腎衰竭未見有明顯的因果關係。基於兩點說明:1.SDMA 檢測為11,術前也盡義務事先預防。2.術中輸液以25ml/h r 持續給予,維持腎臟血液灌流量。實難謂之和腎衰竭有 其關聯性。4.麻醉操作共分四個時期,麻醉前給藥(Prem edication ),導入(in duction),維持(Maintainan ce),恢復期(Recovery)。依國立中興大學獸醫教學醫 院麻醉科主任王咸棋副教授編撰的獸醫麻醉學手冊(第五 版,p .398-399)提到,先依動物身體健康情況做ASA 分 級。再依分及選擇不同時期藥物的組合。照恩澤病歷所載 :麻醉前給藥他選擇安神藥MIDAZOLAM 和及鴉片類FENTAN YL。可合理推測,即便病歷中未詳載,上提及書目第398 頁所明示,兩者併用的情況本會亦可判斷貓健康情況約為 ASA 第三級之間。並使用PROPOFOL導入,貓已完全昏睡後 ,插入4 號氣管插管後持續以PROPOFOL慢速緩推維持。目 前程序上沒有問題。麻醉過程使用多種藥品的雞尾酒方式 ,乃是常態。也教科書上標準做業流程。5.避免麻醉過程 後的腎臟血流供應不足而導致早期腎衰竭,標準作業流程 是在麻醉過程中持續經血管給予點滴輸液,而恩澤病歷所 載,IV FLUID 25ml/hr即指此事。以上說明,恩澤到目前 為止未明顯有不合宜之處。6.貓從停止藥物給予後,只提 供純氧直到清醒的過程中,稱之為麻醉的恢復期,在恢復 期間,會供應純氧,頻繁的檢查呼吸脈搏及體溫,直至已 清醒恢復正趴姿勢。並不會持續這些生理監控的行為直至 飼主前來把貓帶走。(引自王咸棋編撰獸醫麻醉學手冊第 五版,p .404)」,有該公會109 年5 月28日高市獸醫師 會庸字第109016號函暨附件存卷可稽(卷二第127 至155 頁),足認被告之抗辯為可採,自難認被告有原告主張之 過失。
4.至原告主張被告以8.4 公斤之錯誤體重數據,作為麻醉藥 物及劑量之基準,提高麻醉後併發症風險,終造成A 貓急 性腎衰竭云云,雖提出恩澤醫院107 年8 月6 日之A 貓血 液檢查報告為證(本院卷第19至20頁),惟被告業已說明 血液檢查報告帶出之A 貓體重係104 年6 月19日A 貓就診 時之體重,因血液檢查報告機器未更新所致,A 貓107 年 8 月7 日之體重為8.4 公斤,如107 年8 月7 日門診病歷 所示,核與A 貓於恩澤醫院之病歷相符(卷一第166 至 168 頁),參以A 貓107 年8 月10日之○○動物醫院病歷 顯示體重為8.7 公斤,及原告主張A 貓107 年8 月7 日手 術後食慾均不佳,併審酌107 年8 月7 日手術前A 貓有禁



食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卷一第466 頁),是A 貓當時體 重應以被告主張之8.4 公斤為可採。原告又主張:被證38 有提到extra-label ,是指要給予fentanyl要告知飼主並 取得飼主同意,舉證為原證54、54-1云云,被告就此則辯 稱:對於原證54、54-1形式真正不爭執,但extra-label 在美國規定要告知飼主並取得飼主同意之部分,在臺灣並 無相同規定,且仿單上未有此記載,因此未告知飼主並取 得飼主同意未違反醫療常規,我國並無沿襲美國關於extr a-label 之規範等語(卷二第316 至317 頁),查被告實 際使用之麻醉藥物,合於醫療規範,業經高雄市獸醫師公 會說明如前述,自難僅以給予fentanyl未告知並取得飼主 同意乙節,即逕認A 貓事後經診斷罹患急性腎衰竭係因被 告之麻醉行為所致。末查,原告所提出用以證明其主張之 其餘證據,乃係原告依據其具有護理師執照之知識,以人 類之醫療常規判斷為據,業據原告於本院陳述在卷(卷一 第276 、295 頁),足認原告以人類之醫療常規據為主張 ,實無足採。
5.綜上,原告顯係以A 貓事後經診斷罹患急性腎衰竭、肥厚 型心肌病,而反推被告上開行為具有過失。本件依上開調 查證據之結果,難認A 貓於107 年8 月13日在○○動物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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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