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杰
林冠倛
兼上開2人
共同法定代
理人 林進傳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武氏姮萣 住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
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49萬元,各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35 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
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