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2038號
KSEV,108,雄簡,2038,2020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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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杰 
      林冠倛 
兼上開2人
共同法定代
理人    林進傳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武氏姮萣 住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
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49萬元,各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35 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
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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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