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7年度,221號
KSEV,107,雄小,221,2020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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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221號
原   告 楊智文 
訴訟代理人 賴長志 
      馮燕華 
被   告 游美玲 
兼訴訟代理 林宏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1
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9,973 元及自106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林宏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9,973 元及自106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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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