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附民字,109年度,10號
KMEM,109,城簡附民,10,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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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葉子豪

被  告  徐金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城簡字第100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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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