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9年度,490號
FYEV,109,豐補,490,202007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90號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欽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00,000
元,應徵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