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9年度,461號
FYEM,109,豐簡,461,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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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平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速偵字第3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平宜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經報警前往 處理」應更正為「經巡邏員警聽聞民眾追呼被告為竊嫌而當 場予以逮捕」;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3行「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雅分局扣押扣押筆錄」應更正補充為「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竊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紙 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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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價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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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國冷凍牛肋條1包 │2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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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蘇杭東坡肉1包 │1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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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4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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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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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