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租金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8年度,215號
HUEV,108,虎簡,215,2020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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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明振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珍珠 

      廖偉鈞 
      廖珍儷 
      廖美裕 

      歐廖美智
      廖美富 
      廖明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柏秋 

      王柏鐺 
      王柏郎 
      王柏銚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租金事件,上訴人廖明振對於中華民國10
9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廖明振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8,720 元(計算
式:3,848,400 元×80% =3,078,72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
用47,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廖明振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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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