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徐陳細美
訴訟代理人 劉天行
原 告 劉莉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芊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零
柒佰玖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