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314號
HLEV,109,花補,314,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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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徐陳細美
訴訟代理人 劉天行 
原   告 劉莉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芊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零
柒佰玖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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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