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267號
HLEV,109,花補,267,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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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好石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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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好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