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凱即藤本商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