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9年度,184號
HLEV,109,花簡,184,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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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簡字第184號
原   告 古思亭
○○○○○ ○○○
○   ○ ○○○
      古明生
      古任達
兼 上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依翎
被   告 張鎮浩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   告 古秀嬌
      古玉花
      古明文
      古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蕭玉春之遺產即本院105年度存字第225號提存事件之提存金新臺幣274,409元及利息准予分割,並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張鎮浩古秀嬌古玉香及古明文經合法通知,均無正 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坐落花蓮縣卓溪鄉石平段155、182、224、226、 233、283、311、340、34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訴 外人即兩造之被繼承人蕭玉春所有,前經債權人聲請本院 104年度司執字第9309號強制執行拍定,並將所得價金分配 予債權人後,尚有剩餘價金274,409元(下稱系爭餘款)應 發還蕭玉春之繼承人即兩造,惟其等經通知後,均未能到院 領取,乃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年度存字第225號提存系爭 餘款(下稱系爭提存款)在案。兩造為蕭玉春之繼承人,應 繼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提存款為兩造公同共有,因該遺 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上 開提存金額之分配,迄無法達成協議。原告應得請求裁判分 割以消滅該提存金之公同共有關係,而提存金性質係可分, 故請求以原物分配之方式,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



分割由兩造各自取得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古玉花、古明文均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古玉香古秀嬌張鎮浩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或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 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9309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古玉花、 古明文當庭表示同意原告請求在案,另被告古玉香古秀嬌張鎮浩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 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 條所明定。系爭提存款274,409元為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 若有孳息亦屬之),因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 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而共同領取該提存款,原 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提存款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 。又因提存款性質係可分,故原告請求以原物分配,由兩造 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自屬公平適當。故兩造就系爭提存款 274,409元(若有孳息亦包含之),應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 例,分割由兩造各自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 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附表:
┌────────────┬───┐
│受取人 │應繼分│
├────────────┼───┤
古秀嬌 │1/4 │
├────────────┼───┤
古明志 │1/20 │
├────────────┼───┤
古明生 │1/20 │
├────────────┼───┤
古玉香 │1/20 │
├────────────┼───┤
古玉花 │1/20 │
├────────────┼───┤
│古明文 │1/20 │
├────────────┼───┤
張鎮浩(法定代理人:張淑│1/4 │
│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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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依翎 │1/12 │
├────────────┼───┤
古任達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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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亭(法定代理人:蔡依│1/12 │
│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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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