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黃錦治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洪士宏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追加原告 邱裕仁
邱裕賓
被 告 黃永盛(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芳(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錦桂(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陳黃錦芬(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錦蕊(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 另定。
二、原告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高雄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建物、高雄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