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特留分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24號
KSYV,108,重家繼訴,24,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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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黃錦治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洪士宏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追加原告  邱裕仁 

      邱裕賓 

被   告 黃永盛(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芳(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錦桂(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陳黃錦芬(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錦蕊(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 另定。
二、原告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高雄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建物、高雄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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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