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844號
KSYV,108,監宣,844,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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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陳佳音 

      陳美先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陳宥廷律師
聲 請 人 陳美年 

相 對 人 陳呈昌 

關 係 人 陳玉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春閔社工師為相對人乙○○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涉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事件時,法院認有必要時,宜 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 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 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 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 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可參。二、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乙○○經財團法人私立高雄 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林皇吉醫師鑑定結果,認相對人 因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現之精神狀態致其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能力顯有不足,已 達到輔助宣告之程度等情,有該醫院109 年3 月30日高醫附 法字第1080109672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復參酌 本件聲請人與關係人長姐即相對人四女甲○○間,就輔助人 人選意見不一,則依首揭規定,並為確保相對人之利益,本 院認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而經本院審酌林春閔社 工師為經所屬公會推薦經列冊具性別平權意識、重多元文化 ,並具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人選,由其擔任相對人之 程序監理人,當可充分保障其最佳利益,且本院已徵得林春 閔社工師同意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



林春閔社工師應為適當之人選。爰依上揭規定,選任林春閔 社工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三、又程序監理人應基於相對人之利益及專業立場,儘速與兩造 及其他相關家庭成員會談,以瞭解相對人之受照顧及財產管 理現況及與相關親屬之互動,進行專業評估後提出書面報告 供本院參考,兩造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進 行相關會談及程序事宜,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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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