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49號
KSYV,108,家繼訴,49,2020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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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
原   告 蔣金殿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
被   告 蔣逸勳 

      蔣賴麗鳳

      蔣金獅 


      蔣金鈺 



兼上開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蔣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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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