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原 告 蔣金殿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被 告 蔣逸勳 蔣賴麗鳳 蔣金獅 蔣金鈺 兼上開三人訴訟代理人 蔣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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