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69號
KSDA,109,簡,69,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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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9號
原   告 張簡怡芬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社會工作師法事件提起訴訟,經
審核起訴狀被告機關代表人部分,原告填寫為黃淵源,惟被告機
關代表人已於民國109年6月14日變更為謝琍琍。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補正,並提出補正繕本各一份於本院。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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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