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49號
KSDV,109,除,149,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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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訴訟代理人 羅福星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1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聲請刊登於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公告。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1張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另 於108年12月23日裁定更正),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聲請於109年1月7日將之刊登於本院公告, 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本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 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9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 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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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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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擔當│帳號│金額(新臺幣│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
│號│ │付款│ │) │ │ │ │
│ │ │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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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蘇金柱│無 │無 │7,980,000元 │83年2 │無 │無 │
│ │陳美華│ │ │ │月7日 │ │ │
│ │楊德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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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