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20號
KSDV,109,除,120,202007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游學達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張珈嫚 
      黃莉莉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魯美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原所有人游學達於97年1 月24 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指 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因游學達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股票,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並 已聲請公告於108 年10月23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 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 所示股票1 張,經本院於108 年10月9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28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 請,於108 年10月2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 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公示催 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9 年3 月27日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0001│第一伸○科│00-00-0000│股票 │1 │1000 │ │
│ │技股份有限│00-0 │ │ │ │ │
│ │公司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