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慶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盧昭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僅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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