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95號
KSDV,109,訴,695,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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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簡泰谷
被   告 虹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官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六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欲委任代理人到庭,請提供聯繫方式,及蓋有虹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委任狀,並於庭前具狀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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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