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簡泰谷
被 告 金彩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官嵐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官金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彩佶有限公司(下稱金彩佶公司)於民國 108 年1 月18日邀同被告官嵐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開 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書,委請原告自108 年1 月18日起至 109 年7 月15日止,在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額度內,一 次或分批或循環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並在各該信用狀有效 期限內對信用狀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允予付款,且於開發國 內信用狀時應逐筆填具申請書開發,如被告於申請書上註明 就該筆匯票付款申請融資時,原告得逕自被告在原告之授信 預留額度,動用償付。另被告應依信用狀總額度或每次申請 開發信用狀時,預先按信用狀金額開具本票及授權書交予原 告存執。被告於契約成立時即開始循環動用,授信期間均約 定為180 天,並簽立信用狀總額度本票及授權書乙紙,約定 利率依原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09% 加碼年息1.878%計 算(即2.968%)按月付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 部分加放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金彩佶公司自109 年4 月19日本金到期時起,即未依約履行還款,且於109 年 4 月24日被票據交換所通告拒絕往來,目前尚欠本金1,499, 58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官嵐為系爭債務之連 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判決主文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同意原告之請求,並同意為認諾之表示等語。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 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 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 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於109 年7 月 9 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本院卷第70頁), 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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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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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款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 率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年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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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365元 │自109年4月20日│ 2.718% │自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 │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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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7,330元 │自109年4月19日│ 2.718% │自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 │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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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95,200元 │自109年4月27日│ 2.718% │自109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 │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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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7,095元 │自109年4月20日│ 2.718% │自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 │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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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71,990元 │自109年4月19日│ 2.718% │自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 │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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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885,600元 │自109年4月27日│ 2.718% │自109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 │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 │ │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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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499,58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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