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高青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峯
聲 請 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方治
前列共同
代 理 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解散之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
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