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建邑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多聯活動策展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曼紐爾國際
賽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46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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