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22號
KSDV,109,補,822,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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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英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英 
原告與被告峻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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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