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英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英
原告與被告峻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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