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19號
KSDV,109,補,819,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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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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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