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07號
KSDV,109,補,807,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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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劉淑娟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憲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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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