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94號
KSDV,109,補,794,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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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名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南菁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張清凱律師
原告與被告杏鋼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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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杏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