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升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修玉
原告與被告深圳市兆紀光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
者同)13,584,066元【計算式:美金458,921.18元×29.6(訴訟
繫屬日民國109 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3,584,0
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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