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84號
KSDV,109,補,784,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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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大臣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慶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
  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3,2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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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臣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