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80號
KSDV,109,補,780,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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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合再生能源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1,19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3,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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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