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72號
KSDV,109,補,772,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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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大臣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慶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0,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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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臣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